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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(全文):最高50万奖励

2026-06-15 政策与奖补
📌 园区动态:三亚数字经济产业园现已正式纳入三亚中央商务区统一管理,园区入驻企业可同步享受三亚市及中央商务区的各项扶持政策。

来源:三亚市人民政府

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,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,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、《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(琼科规〔2021〕9号)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、市财政主管部门、市税务主管部门、崖州湾科技城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、认定、管理、扶持和监督工作,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三条 本办法培育、管理和扶持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,以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军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。

认定条件

第四条 本办法培育、管理和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范围内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。

(二)企业按照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。

(三)企业诚信经营,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。

奖励标准

第五条 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,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。

第六条 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,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迁入并实质性运营的:

(一)有效期在迁入年度当年到期的,暂不给予奖励;重新被认定通过后,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。

(二)有效期在迁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,先给予20万元奖励;重新认定通过后再给予30万元奖励。

(三)有效期在迁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,先给予30万元奖励;重新认定通过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。

(四)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,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。

第七条 经认定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管理的,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。

第八条 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,按5万元/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。

政策要点

第九条 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,省市各类专项政策措施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。

第十条 享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,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资金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10月4日。

政策原文出处: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
园区政策咨询:0898-8859-40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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